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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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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


第一章 总则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公用电厂、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和国家能源局规定的其他企业办理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延续、补办等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二)《电力监管条例》(2005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三)《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2005年10月13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9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电监资质〔2010〕36号文,2010年12月24日印发);

(五)《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4〕151号文,2014年4月9日印发);

(六)《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发电企业许可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1号文,2016年12月8日印发)。

三、受理机构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四、决定机构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五、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登录项目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的门户网站查询相关规定,确定申请事项并准备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根据填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三)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经受理审查,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单》;

(四)行政许可申请正式受理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五)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于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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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办理方式

全程网上办理或者网上受理之后服务大厅现场办理。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电业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不收费。

十、结果送达

邮寄或者自取,具体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由选择确定。

十一、行政许可结果

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十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件》、《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

十三、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以向国家能源局投诉;对于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办公时间、地址及咨询受理联系方式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办公地址、咨询受理联系方式查询网址:http://zizhi.nea.gov.cn/html/ywbl/sldw/


第二章 申请

一、适用范围

公用电厂、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和国家能源局规定的其他企业申请和办理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国家能源局明确豁免以下发电项目的电力业务许可:

(一)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

(二)单站装机容量6兆瓦(不含)以下的小水电站;

(三)项目装机容量6兆瓦(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

(四)项目装机容量6兆瓦(不含)以下的余热余压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

(五)地(市)级及以下调度机构调度的非化石燃料直接燃烧自备电站。

二、申请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

(三)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四)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五)发电设施具备发电运行的能力;

(六)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提供材料目录

(一)申请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许可证申请表;

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3.企业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

4.由具有合格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2年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和对营运资金状况的说明;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和对营运资金状况的说明;

5.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6.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证明材料;

7.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

8.发电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尚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提供发电机组通过启动验收的证明材料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监督机构同意整套启动的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二)经营以下发电业务的企业,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要求:

1.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

2.余热余压资源综合利用发电。

具体简化内容如下:

1.财务资料方面。成立2年以上的,不再要求提供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企业可提供最近2年的财务情况说明;成立不足2年的,不再要求企业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验资报告、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企业可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情况说明;

2.人员资质方面。企业安全负责人、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允许一人兼任其中两项或多项职务。

四、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第三章 变更

一、适用范围

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及登记事项变更。

(一)许可事项变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许可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出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申请:

1.新建、改建发电机组投入运营;

2.取得或者转让已运营的发电机组;

3.发电机组退役。

(二)登记事项变更。被许可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机组调度关系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提出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申请。

二、提供材料目录

(一)许可事项变更:

1.许可事项变更申请表;

2.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证明材料;

4.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监督机构同意整套启动的质量监督检查报告或发电机组通过启动验收的证明材料;

5.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

因取得或者转让已运营机组,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除提供第1、2项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所有权合法转移的证明材料。

因机组退役,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除提供第1、2项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机组退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登记事项变更:

1.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

2.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被许可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机组调度关系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

三、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第四章 延续

一、适用范围

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2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二、办结时限

派出机构应当在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续并补办相应手续。

第五章 补办

一、适用范围

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生损毁的,应当及时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补办;发生遗失的,应当在规定的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刊登遗失声明10日后方可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补办。

二、提供材料目录

(一)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补办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法人营业执照;

(四)损毁的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原件或者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遗失声明。

三、办结时限

自收到补办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有关规定补发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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