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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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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


第一章总则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省辖市、自治州、盟、地区供电企业,县、自治县、县级市供电企业,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以及国家能源局规定的其他企业办理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延续、补办等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二)《电力监管条例》(2005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三)《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2005年10月13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9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电监资质〔2011〕10号文,2011年3月17日印发);

(五)《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4〕151号文,2014年4月9日印发);

(六)《国家能源局关于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3号文,2016年12月8日印发)。

三、受理机构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四、决定机构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五、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登录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门户网站查询相关规定,确定申请事项并准备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根据填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三)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经受理审查,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单》;

(四)行政许可申请正式受理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五)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于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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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办理方式

全程网上办理或者网上受理之后大厅现场办理。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供电业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不收费。

十、结果送达

邮寄或者自取,具体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由选择确定。

十一、行政许可结果

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十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件》、《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

十三、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以向国家能源局投诉;对于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办公时间、地址及咨询受理联系方式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办公地址、咨询受理联系方式查询网址:http://zizhi.nea.gov.cn/html/ywbl/sldw/

第二章 申请

一、申请条件

(一)省辖市、自治州、盟、地区供电企业,县、自治县、县级市供电企业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

3.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4.具有供电营业区双边达成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

5.具有与申请从事供电业务相适应的供电网络和营业网点;

6.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

7.供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配电网项目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

3.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其中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不低于总资产的20%;

4.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5.具有配电区域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

6.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配电网络和营业网点;

7.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和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义务,退出配电业务时履行配电网运营权移交义务;

8.无严重失信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提供材料目录

(一)省辖市、自治州、盟、地区供电企业,县、自治县、县级市供电企业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许可证申请表;

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3.企业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

4.由具有合格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2年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和对营运资金状况的说明;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和对营运资金状况的说明;

5.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6.供电营业区域的证明材料及其地理平面图;

7.供电网络分布概况;

8.设立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及其相应的供电营业区域概况;

9.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的承诺书;

10.供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许可证申请表;

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3.配电网项目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文件;

4.企业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

5.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6.配电区域的证明材料及地理平面图;

7.配电网络分布概况;

8.设立的配电营业分支机构及其相应的配电营业区域概况;

9.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和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义务的承诺书;退出配电业务时,履行配电网运营权移交义务的承诺书;

10.信用承诺书。

三、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第三章 变更

一、适用范围

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及登记事项变更。

(一)许可事项变更:

1.省辖市、自治州、盟、地区供电企业,县、自治县、县级市供电企业发生供电营业区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出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变更申请。

2.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配电区域发生变化的,被许可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出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变更申请。

(二)登记事项变更。被许可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提出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申请。

二、提供材料目录

(一)许可事项变更:

1.省辖市、自治州、盟、地区供电企业,县、自治县、县级市供电企业发生供电营业区变更,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①许可事项变更申请表;

②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③供电营业区变更的证明材料;

④供电营业区变更的范围图例。

2.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配电区域发生变化,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①许可事项变更申请表;

②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③配电区域变更的证明材料;

④配电区域变更的范围图例。

(二)登记事项变更:

1.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

2.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被许可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

三、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第四章 延续

一、适用范围

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2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二、办结时限

派出机构应当在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续并补办相应手续。

第五章 补办

一、适用范围

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生损毁的,应当及时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补办;发生遗失的,应当在规定的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刊登遗失声明10日后方可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补办。

二、提供材料目录

(一)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补办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法人营业执照;

(四)损毁的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原件或者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遗失声明。

三、办结时限

自收到补办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有关规定补发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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